公司厨师借采购之机,在市场上多次盗窃肉类食品。近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人孙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孙某某,大连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厨师,具有前科劣迹。2012年2月,孙某某曾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7日。201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4年10月,因盗窃罪被行政拘留10日。
被告人孙某某在2019年11月至12月的一个月时间里,在沙河口区某市场的多个摊位,盗窃牛肉、鸡肉、猪五花肉、鸡爪子等肉类物品,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920元。2019年11月11日,孙某某来到该市场采购,在一个卖肉类的摊位盗窃牛肉6斤,价值人民币216元。同月28日,孙某某又来到该市场,在卖鸡肉的摊位盗窃鸡肉20斤,价值人民币360元。12月3日,孙某某在该市场盗窃猪五花肉37斤,价值人民币1184元。5天后,孙某某又盗窃鸡爪子10斤,价值人民币1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认罪认罚。其前科劣迹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孙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920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并返还4名被害人人民币160元至1184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