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聚餐组织者应提前5天报告聚餐基本情况,同时对操持农村聚餐的“土厨师”进行备案登记和培训。
据了解,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群众自发组织的、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的场所举办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近年来,我区相关部门针对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探索创新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农村食物中毒事件得到有效防控。但是,仍有一些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加工人员流动性大、制作场所环境差、设施设备简陋、加工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仍较突出,农村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
为此,《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网络,乡镇政府食品安全专干、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行政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自然屯食品安全信息员等,组成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体系。发挥农村红白理事会等基层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报告灵敏上传、现场指导科学到位、应急处置快速有效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网络。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承办者,原则上在聚餐举办前5天向信息员报告聚餐举办者姓名、电话、住址、举办时间及餐次、场所、预计参加人数、事由等基本情况。临时举办聚餐的,即悉即报。
信息员接到举办者、承办者报告或从其他渠道获悉后2小时内,迅即通过上门走访或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提醒做好食物中毒事件防范工作,发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并向协管员报告。
掌握聚餐信息的同时,还将加强农村集体聚餐厨师管理。对专业加工服务厨师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督促厨师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适时公布厨师备案登记、培训情况。对在检查、指导过程中发现未进行健康检查、未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未按食品安全规范操作,以及因食品安全把关不严、操作不规范导致食物中毒事件的厨师,实施“黑榜”公布。对非专业加工服务厨师加强指导和宣传培训。厨师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得从事食品安全加工制作。
此外,《意见》要求各地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举办者和承办者发现聚餐人员出现头疼、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疑似食物中毒症状的,要立即停止供餐,原则上要在30分钟内电话向信息员报告,信息员接报后迅即向协管员报告,协管员接报后经核查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