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动态

网民骂人 网站有责 网点评餐馆吃官司

2006/7/19 15:13:45
上海“餐馆诉网评案”一审结案

  孔家花园饭店起诉大众点评网名誉侵权一案在沪上餐饮业引发连锁反应。

  不久前,虹口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大众点评网站构成名誉侵权。

  大众点评网点评餐馆吃官司

  2003年4月,在美国生活了10年的张涛回国后,组建上海汉涛信息咨询公司,参照美国模式创办了专门评论餐馆的大众点评网。在中国,作为第三方评论网站,大众点评网还是第一家。张涛说,网站要求会员注册,提供联系方式,由专人审核,按其点评数量和质量分级,对点评意见分歧大的实地考察,已经力争使点评真实客观。

  目前被大众点评网评论的餐馆上海有4600家,全国有近3万家。在这里,任何人,无论你用真名或是化名,都可以自由地发表对餐馆的评论,骂饭店骂老板骂脏话的都有,并对上海、北京、广州、深圳、成都、天津、杭州、重庆、南京等20多家大城市的餐馆按照环境、人气、口味分别排列出名次。

  “老饭桶”骂人侵权吗

  大众点评网目前有5663名会员,发帖总数49843篇。网名叫“老饭桶”的网民因其“骂人”骂得又狠又绝,被该网站封为三星级骨干会员、美食家。

  一张经公证的大众点评网的页面打印件显示:

  “老饭桶”评上海孔家花园饭店:它号称“一座有故事的房子”。见他个大头鬼,早给他弄得像乡镇企业家的屋子了;它号称“一家有好菜的饭店”,这个死不要脸的!

  为此,孔家花园将大众点评网告到上海虹口区法院。

  庭审中,孔家花园代理人邬华良律师认为,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但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非但没有履行审核义务,反而把这些言辞偏激的网友尊为“美食家”,助长了网评中的随意侵权和诽谤侮辱之风,侵犯了孔家花园的名誉权。

  大众点评网董事长张涛表示,每个网友都有发表言论的自由,在每个网页下端,网站登出了“免责条款”。他介绍称,为维护每个会员和餐馆的利益,网站管理者会客观公正地对每一条网友评论进行审核。如出现对生煎店作出“鱼翅难吃”之类明显不真实的评论内容,一定会被删除。

  在张涛看来,“老饭桶”的点评确实有些过激和情绪化,但可以看出他确实去过孔家花园。至于他的用语是否构成法律上的侵犯他人名誉权,这需要法律上的界定。“我们只是‘中间媒介’,法院的判决将会从法律上帮我们进一步明确日后对网友点评的审核尺度。”

  法律标准是一个,网络没有豁免权 

  上海市公安局信息安全处计算机专家认为:从目前众多网站运营的现实而言,名誉侵权、著作权侵权、商业侵权现象屡有发生。在网络社会中,最基本的主体就是网站和网民。网站是要经过注册的实体,要由现实中的人或者公司来经营。网民也是现实中的人,并非虚幻的人物。用网名进行网上侵权,它只是侵权的方式不同,载体不同,但使用法律原则是一样的,无须争议。

  网名,实际上是与自然人的笔名、艺名、别名同属于一样性质的东西,都受姓名权的制约和约束。网络作为“第四媒体”,对其制约已越来越严,网络服务商并不享有法律责任豁免的特权,相反,对可能侵害他人权益的内容应当负有审查义务,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排行榜谁都能做吗

  本案中,孔家花园饭店还告大众点评网对企业的排行榜属非法、无效,应立即撤除。

  原告认为,当前,一些行业组织和市场调查机构擅自以排序、统计、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对比实验、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形式,随意向社会发布缺乏有效依据的“排行榜”和“推荐品牌”等企业营销信息,实际上是对企业搞评比或变相的评比活动。很多排名中发布的信息并不准确,有的根本不是真正的行业排名,一项承载着社会公信的事业被部分人玩于股掌之间。

  张涛表示,“我们排序的原则是只要有10名以上的网友点评、打分就可以给企业排名次,所有的程序都是我们自己设计的,是世界上流行的那种,在美国是合法的。”

  法院判决;评论侵权,“排名”可以

  法院认为:

  被告创立大众点评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交流餐饮信息的媒介,其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经营的网站有管理之责,对网民通过其网站发表的信息和评论有合理审核的义务。

  本案中,分析“老饭桶”的网上点评内容,应当认为其已经超出了一般网友评论的范围,是一种带有侮辱性质的谩骂,突出体现在那几句口语色彩较为浓厚的文字中。并且,这些语言系针对孔家花园的点评,对原告的指向明确。言论自由应当以他人合法权益为法律边界,“老饭桶”的网上言论已经越过这一界限,构成了对原告的名誉侵权。

  被告作为网络经营者,却疏于对网站上发表言论的合理注意和审核义务,致使“老饭桶”侮辱性评论内容一直在网站上长期存在,直至2005年8月原告向法院起诉后才得以删除,明显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作为。

  因此,被告的过错行为也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被告发行的《上海餐馆指南》(2003/2004)一书中的排行榜问题,由于这并未对原告产生直接影响,且原告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因此有所降低,故在本案中不能认定是对原告权利的侵犯。

  2006年6月26日,虹口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一、 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大众点评网和《上海餐馆指南》(2003/2004)一书中发布的上海餐饮企业排行榜无效、撤除网站上相关肉容、停止发售《上海餐馆指南》一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在大众点评网发布道歉声明,时间为连续30日,声明内容由本院审定。

  三、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工商查询费40元和公证费1300元。

  截至7月6日,原被告双方均没有表示上诉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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